政府资金
首页 > 政府资金 > 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或者本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二)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并提供不少于财政资金资助额的自筹经费。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采用与合作单位联合申报的方式申报,并且同一年度只可以牵头承担1个项目。其中,合作单位不得超过3家并且至少有1家应当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原项目牵头单位或者课题承担单位。

  第七条 申请项目资助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接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已经通过验收且未满3年,项目研究成果未进行产业化应用,符合本市科技创新及产业发展需求;

  (二)合作单位中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原承担单位应当拥有项目研究成果或其使用权,研究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项目申请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真实、有效、具有实质性在本市成果转化内容的合作协议;

  (四)项目负责人应当是项目申请单位的全职研究人员,项目组成员应当包含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原项目组至少3名成员(其中至少1名项目负责人或者课题负责人),并且50%以上应当是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单位的全职研究人员;

  (五)项目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成员在申请项目时未列入本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想要申报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1.您可通过页面在线客服与我们进行沟通
2.您还可以通过400-086-8855与我们电话沟通
在线咨询
快捷入口
服务项目
政策资讯
合作伙伴
专精特新
热门项目
关于我们
企业介绍
企业文化
管理团队
荣誉资质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服务电话:400-086-8855
服务监督:138-1099-4581
邮箱:hxtkservice@techchn.cn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汉威国际广场二区7号楼8层
微信公众号
微信客服
北京华夏泰科咨询集团有限公司_高新技术企业认定_专精特新认定_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京ICP备17019550号-4 Copyright ©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