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兴产业扶持计划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1)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包括深汕特区)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包括深汕特区)。
2.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3.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深圳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或销售等许可。
4.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5.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6.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7.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8.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成立1年以上,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其中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项目建设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低于20%,高端软件、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区块链和信息安全项目建设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低于10%。
2.申报项目需为2019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申报日之前建设完成,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
3.申报单位财务状况良好,申报前纳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具体条件如下:
(一)主要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均不低于500万元;
(二)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且该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的,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均不低于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