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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一)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投入品生产,农业科技研发及农业新业态等类型企业。按企业申报类型划分为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农业投入品生产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研发及农业新业态型龙头企业。(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指标见附件1),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

  (二)企业经营产品中的农产品、农业科技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类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总交易额)的70%以上。

  (三)企业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企业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无涉税违法行为。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

  (五)企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配套能力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强,企业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六)企业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解决农渔工就业或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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