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11月6日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修订,是我省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提高奖励质量和水平,发挥科技奖励对科技创新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的重要举措,对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着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背景
(一)修订《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紧迫需要。科技奖励制度是党和国家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国办函〔2017〕55号),明确提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要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优势,进一步研究完善提名制度和评审规则,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2024年5月国务院第四次修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782号),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提高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权威性和荣誉性。我省《办法》颁布实施至今已有14年,对《办法》进行修订,是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激励广大科研工作者投身科技创新,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迫切需要。
(二)修订《办法》是总结我省科技奖励实践经验,推动我省科技奖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现实需要。我省在科技奖励制度建设和实施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基础,形成了具有江苏特色的科学技术奖励体系。2010年,省政府颁布《办法》,设立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2011年,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在省科学技术奖中增设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2017年,我省对《办法》进行了修订,提高了一、二、三等奖项目总数及一等奖占比。2018年,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在省科学技术奖中增设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和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对奖励程序以及社会力量设奖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改革方向。这些改革举措及时回应了全省科技创新发展需求,有效激发了全省科技创新活力,有必要通过修订《办法》加以固化,为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三)修订《办法》是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高水平建设科技强省的迫切需要。去年3月、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两次重要讲话中对江苏提出“在科技自立自强上走在前”“在科技创新上取得新突破”重大任务,明确要求江苏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总书记在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使江苏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阵地。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阵地,加快建成高水平科技强省,需要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业热情、释放人才动能。通过修订《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我省科技奖励制度的导向作用,激励科研人员在更多领域做出更多重大创新突破,推动人才优势转化为科技优势、产业优势、高质量发展优势。
二、主要内容
《办法》采取全面修订方式,共6章3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原则和导向。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奖励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委。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有关规定,以及我省关于科技奖励工作相关要求,强调省科学技术奖应当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江苏发展,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激励自主创新、突出价值导向、鼓励开放合作,注重成果质量和贡献。
(二)优化省科学技术奖奖项设置。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项设置,结合江苏实际,将省科学技术奖原有奖种优化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五大奖种。与修订前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进一步强化国家战略导向,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激励产出更多从0到1的原创突破,将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设为自然科学奖和科技进步奖,并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二是补充增加已实际设立运行的“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三是发挥江苏科教资源丰富以及科技成果数量多、质量高的优势,回应科研人员关于我省科技奖励获奖难的现实诉求,将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最高限额,由45项、90项分别调整为60项、120项。
(三)实行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江苏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也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制度。《办法》就省科学技术奖提名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提名者资格,符合规定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等3类单位或者个人具有提名资格。二是明确提名职责,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审慎审查提名材料,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三是明确5类奖种候选者资格。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卓越贡献,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提名当年未满45周岁,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要科学发现或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的本省科学技术工作者。
(四)完善省科技奖励评审制度。参照国家及兄弟省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办法》进一步优化省科技奖励评审机制,细化明确省科技奖励评审相关规定。一是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监督工作。二是进一步优化评审专家遴选与动态管理,由省科技厅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健全专家遴选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三是进一步细化评审流程,明确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包括专业初评和综合评审,分别由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奖励委员会对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进行审定。四是增加对全流程评审结果公示的规定,省科学技术奖的受理情况、专业初评结果、综合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五)加强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为完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奖励工作机制,提高奖励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一是设立与评审委员会并行的监督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学者及负责监督、纪检的工作人员组成委员会并开展监督工作,健全奖励评审监督机制,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二是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省科技厅负责建立提名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三是加强全过程监督,监督委员会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形成监督报告提交奖励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