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重点文化出口企业
(一)深圳市注册成立的企业;
(二) 申请企业应拥有良好的文化产品或服务,以及现代化的组织架构、经营模式和经营手段,且主营业务属于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范围;
(三)申请企业属于创作研发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应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80%以上;申请企业属于中介服务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应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80%以上;申请企业属于生产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年实际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四)新设企业如果注册资本金大于200万元,或实际投资总额已达到300万元以上,并且拥有原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亦可申请认定,新设企业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的企业。经认定后,如果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个会计年度内,仍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将取消该企业的认定;
(五)从事原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研发或创作的申请企业,暂未达到有关标准,但其原创成果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亦可认定为重点文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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