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所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操作指引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市国资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资发〔2022〕5号)以及区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实施主体
本次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实施主体为国有房屋出租单位。
二、减免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减免: 1.2022年内承租房山区所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京内国有房屋; 2.所从事行业分类为服务业; 3.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
三、减免标准
承租房山区所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京内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减免2022年6个月租金。其中承租方2022年内实际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租期按比例(实际承租天数/365天)享受减免。租赁合同已涉及免租期等特殊情形的,由租赁双方协商约定。
四、减免方式
出租方在减租期内可采取以下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承租方减免租金: 1.承租方尚未支付租金的,出租方可直接予以免收。 2.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出租方可从合同期内尚未支付的租金中抵扣;尚未支付部分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退还的,可由出租方直接退还。 3.经双方协商一致,出租方也可按照减免标准采取免费延长合同租期等方式实施减免。 4.对于存在转租情形的房屋,如最终承租方属于减免对象的,则转租方不享受减免,并应将国有单位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转租方无故截留减免租金或拒不配合减免工作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可在减免协议中约定采取将其列入国有房屋租赁“黑名单”、对其行为予以曝光或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等方式处理。
五、减免流程
1.资格查询。承租方可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 (http://xwqy.gsxt.gov.cn/)初步查询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尚未纳入名录的,可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确认。服务业可对照《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确认(上述文件见附录)。 2.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承租方可向出租方提出减免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体需提供以下材料(加盖公章): (1)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3)小微企业需另外提供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复印件(加盖公章),无法提供查询结果的,可与出租方商定其他便捷高效的认定方式。 3.受理申请。房山区所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受理减租申请,对承租方的减免资格及减免标准进行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告知承租方初步审核结果。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户,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 4.实施减免。房山区所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履行相关程序后,与符合条件的承租方签订减免协议,并根据约定减免租金。对于涉及转租情形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可与转租方、最终承租方共同签订减免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由转租方将所减免租金全部减免至最终承租方。
六、政策咨询
房山区所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是落实租金减免工作的实施主体,符合条件的承租方可向其咨询相关政策及流程,部分咨询电话:房山区水务局:80365937;房山区园林局(良乡园林所):69352249;房山区住建委(良乡房管所):69352212;房山区住建委(城关房管所):69314148;房山区农业农村局(北京市房山区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69373103;也可向房山区财政局相关部门咨询及反映情况,咨询电话:69377980;69377917。
七、附录
1.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申请表(参考模板) 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引自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引自银发〔2015〕309号) 4.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引自国统设管函〔2018〕74号)附录1
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申请表
(样表,供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参考使用)
申请方基本信息 | |||
单位名称 | 所属具体行业 | ||
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类型 |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个体工商户 | |
2021年末资产总额/万元* | 2021年营业收入/万元 | ||
2021年从业人员/人 | 租赁用途 | ||
租赁房屋地址 | 房屋所在区 | ||
申请人 | 联系电话 | ||
申请租金减免类型 | |||
减免方式 □ 免收 □ 退还 □ 延长 □ 其他 | 减免金额 万元 减免 天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申请材料列表 | |||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其他 □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其他 □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复印件(加盖公章) □其他 | |||
郑重承诺:本单位承诺填写的所有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本单位愿为此承担相关责任,并主动配合国有房屋出租单位退还已减免的房屋租金。
申请人签字: (加 盖 公 章) 年 月 日 |
2022年内注册成立的单位可填写注册资本(万元)
附录2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20≤X<200 | 5≤X<20 | X<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50≤X<300 | 10≤X<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200 | 20≤X<1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30000 | 100≤Y<2000 | <p style=&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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