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
(一)申报项目主体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为海淀旅游企业,以及与旅游相关的街镇、旅游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所实施的旅游产业项目单位,且申报项目在海淀区实施。
2.项目投资主体明确,项目应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内已完成项目(街镇及旅游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除外);
3.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单位联合申报,须确定承担主要法律关系义务、且投资比例占5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
4.项目单位须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二)其他要求
1.项目申报时间为2022年7月29日-8月7日;
2.每个申报单位只能申报一类项目;
3.项目申报单位需按项目支持范围分类进行申报;
4.项目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进行独立财务核算或建立辅助台账;
5.项目需进行招投标的,应具备招投标资料(国有企业需根据财政要求履行招投标程序)等前期手续和场地等各项实施条件。
(三)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资金支持
1.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2.申请单位受到行业主管单位警告以上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
3.申报单位在年度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责任的;
4.同一项目已申请海淀区其他区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凡弄虚作假套取支持资金的单位,除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同时取消该单位今后申请资金支持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