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际创新资源
申报支持方向
(一)支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项目,包括沿线国家科技园区建设、共建科技示范基地。
(二)支持集聚国际高端创新资源项目,包括国际研发合作、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三)支持申报单位落实承担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国际交流任务,参加境外展会、开展科技方面的人员交流合作、组织海外专家建言献策等国际交流活动。
一、支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支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科技园区建设、共建科技示范基地,所建科技园区或科技示范基地须为入驻的国内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对科技园区和科技示范基地建设的场地租金、土地购置、实验设备购置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上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每年每家申报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场地租金以租赁合同签订的租期和费用为支持依据,若租期超过12个月,按12个月租金计算,土地购置、实验设备购置按购买时发生的费用计算。
二、支持集聚国际高端创新资源
(一)支持国际研发合作
支持申报单位与世界500强企业、全球100强大学、全球100强研究机构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立研究机构、国立高校院所开展实质性合作,联合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设立联合实验室或院士工作站等。对申报单位在国际研发合作中发生的费用给予支持,包括场地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等,支持比例不超过上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50%,单项最高支持金额100万元,每年每家申报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全球100强大学、全球100强科研机构指:申报当年(不含)的前三年内入选过由国际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uacquarelli Symonds)或《泰晤士高等教育》(Times Higher Education)、《美国新闻和世界报导》(US News & World Report)或上海交通大学世界一流大学研究中心发布的在综合领域或专业领域内排名前100位的境外大学和境外科研机构。
世界500强企业指申报当年(不含)的前三年内入选过《财富》杂志、《福布斯》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榜单,按行业领域排名在全球前5位的境外企业,及与上述企业有直接股权关系且控股比例高于50%的子公司。
(二)支持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支持申报单位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离岸孵化器等分支机构。申报离岸孵化器项目,申报单位须在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范围内。对申报单位租用场地或购买办公用房产生的费用给予支持,场地租金以租赁合同签订的租期和费用为支持依据,若租期超过12个月,按12个月租金计算,购买办公用房费用按购买时产生的费用计算,支持比例不超过上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50%,单项最高支持金额60万元,每年每家申报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国际交流合作
(一)支持在京或境外举办国际会议
支持在京或境外举办符合中关村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助推示范区企业参与全球竞争,能有效提升示范区国际影响力的国际会议。申报单位须事前将会议筹备有关情况报告管委会。对举办国际会议发生的场地租金、会务组织、翻译费用、设备租赁、宣传费用以及外籍或港澳台籍演讲嘉宾国际往返旅费等相关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会议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每年每家申报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国际会议类别包括论坛、专业型会议、标准化会议等,会议规模不少于50人,其中标准化会议规模不少于20人。
(二)支持参加境外重要会议和展览
支持参加具有国际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能够前瞻性预判产业发展趋势或带动产业发展,有助于示范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示范区国际影响力的境外重要会议和展览。申报单位须事前将参加会议和展览有关情况报告管委会。对参加境外会议发生的注册费、国际往返旅费等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单项会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年每家申报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境外会议类型包括学术会议、专业型会议、标准化会议、创业大赛等活动,参会人员须在会议中进行发言、演讲或项目路演。
对参加境外展览所发生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会议注册费等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上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每年每家申报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展位费最高支持金额5万元/标准展位,会议注册费最高支持金额5000元/人,单项展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8万元。对组织集体参展的申报单位全额承
担的公共布展费最高支持金额2万元/标准展位,单项最高支持金额60万元。集体参加境外展会的成员单位应在5家以上(含),其中70%以上单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三)支持落实承担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国际交流任务
支持申报单位落实承担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国际交流任务,参加境外展会、开展科技方面的人员交流合作、组织海外专家建言献策等国际交流活动。对活动中发生的费用给予支持,每年每家申报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