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
一、申请单位申请技术合同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
(二)《技术合同》的卖方或者受托方,《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
(三)申请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应当在上年度经过深圳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登记,且未享受过减免流转税优惠政策。多个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可以合并申报;
(四)未被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失信名单。
二、申报技术转移机构培育项目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当先申请列入技术转移机构库。
申请入库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
(二)设立并运营半年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四)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一定的实践经验及管理水平;
(五)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具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技术转移专职人员培训计划;
(六)具有明确的服务对象群体以及至少1个技术转移成功案例;
(七)财务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失信名单。
三、申请技术转移特色基地的入库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并运营2年以上,具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技术转移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平台型技术转移机构需已投入建设且已正常运行;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具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服务企业不少于10家;
(三)上一年度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5项或者近两年不少于8个,上一年度营业性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或上一年度投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
(四)机构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综合性技术转移机构专职人员在3人以上;
(五)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具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
四、申请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入库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组织管理机制完善,培训机构健全,具备与技术转移培训相关场所、教材及设备;
(二)建立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不低于1:20;
(三)与2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属于非高等院校的,还至少要与1家高等院校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能够在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技术评价服务、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成果运营、技术投融资、转移转化方案策划、转移转化咨询服务等方面为学员提供实操机会并出具评价证明;
(四)已完成符合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要求的完整课程体系研发。已开展较成功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累计在深圳培育技术转移人数不低于200人,具有丰富的技术转移培训经验,取得明显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