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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

  一、申请自主合作项目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在本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申请单位的合作单位应当至少包括一家中国企业;

  (三)申请单位与合作单位应当签署合作协议或意向书,明确各有关方在合作研发中的贡献和分工,包括技术、人力、设备、资金等事项;

  (四)合作研发的成果由合作方共有或者由中国企业所有;

  在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海外院校设立联合实验室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限制。

  二、申请活动交流项目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且是交流活动的主办方或者承办方;

  (二)在本市举办的交流活动预算按照财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371号)编制和执行。

  举办国际会议的,会议应当在本市举办,按程序通过市外事部门或者主办方外事主管部门完成报批、备案手续,参加人数100人以上,其中外宾人数30人以上;

  承担市政府及其部门在深圳或国外举办的大型科技合作交流推介会、科技合作项目对接会的,应当获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或者批复。

  三、申请人员交流项目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二)应邀外国专家学者应当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同等于国内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的职称;

  (三)外国专家学者为申请单位非兼职或者全职人员;

  外国专家学者来深交流相关费用已在国家、省和市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中支出的,不再重复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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