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
申报单位及项目应符合以下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协会、研究机构等机构;
(二)项目的实施地需在深圳市内;
(三)不存在就同一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内容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四)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各扶持方向专项申报条件:
(一)一次性工程费补贴项目
申报单位需在我市深圳智能传感MEMS芯片中试验证开放平台等我市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新产品研发活动、已经结案并形成相关支出。
(二)国家资助配套支持项目
1.中央财政资金市级到账时间为申报指南发布前的三个年度内。
2.申报单位承担的国家专项需属于智能传感器领域。
(三)标准体系认证补贴项目
1.申报单位于申报指南发布前三年内已经通过包括但不限于ISO/TS 16949、ISO26262体系的培训与认证或其传感器产品(包括传感芯片、模组)已经通过AEC-Q100(IC)、101(分立器件)、102(光电分立器件)、103(传感器)、104(多芯片组件)、200(被动组件)等可靠度标准认证。
2.申报单位上一自然年内公司智能传感器领域的营收规模达1000万元以上或智能传感器业务占公司总营收比重达30%以上。
(四)应用企业与研发企业联合攻关奖励项目
1.该项目采用联合申报方式开展,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时应获得其他合作方许可。
2.项目所涉及的智能传感器产品(含芯片、模组等)应由申报单位和其联合申报方共同研发,在深圳市内完成设计或生产。
3.申报单位或其联合申报方拥有相关产品自主知识产权。
4.申报单位与其联合申报方应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关系,其中一方应为项目产品的应用方,且双方之间在单一自然年内针对项目所涉及产品的实际采购额(或销售额)应大于4000万元(以销售方回款金额为准,不含税)。
5.企业就同一品类的智能传感器产品(含芯片、模组等)每年仅能参与一个联合体申报,同一企业就不同智能传感器产品(含芯片、模组等)(被测量量/工作原理不同均算不同品类)每年可分别参与多个联合体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