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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链强链补链协同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参与高精尖产业强链补链工作,制定强链补链方案且通过审核的产业链龙头企业,属于汽车整车、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集成电路、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制造与装备、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氢能和燃料电池、前沿新材料、重点民生食品保障等领域,其中汽车整车企业为在京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京具备生产资质的整车生产企业。

  2.供应链配套企业应为京津冀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且申报企业不为配套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汽车整车供应链配套企业应为整车一级零部件配套企业。

  3.配套条件,为申报单位主营产品提供配套(不计入申报单位固定资产),2021年1月1日后首次签订采购合同,且实际履约金额(不含税)在一定额度以上。其中,汽车整车企业3000万元(含)以上,非汽车整车领域企业300万元(含)以上。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产业链龙头企业给予支持,按实际履约金额(不含税)的5%奖励,对应每个供应链配套企业(汽车整车供应链配套企业除外)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每个产业链龙头企业(汽车整车企业除外)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整车方向对应每个供应链配套企业奖励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每个汽车整车企业每年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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