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一、认定对象
1.在昌平区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创新主体。
2.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
3.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15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150万元以上(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50万元)。
二、申请条件
1.研发机构的总人数20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人数占中心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60%;研发机构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人数占中心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年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
3.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按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分段核定:
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足1千万元(含)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150万元;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千万元以上至5千万元(含)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250万元;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千万元以上至2亿元(含)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500万元;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
4.近三年拥有以下科技成果或者奖项之一:
(1)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或者至少2项实用新型专利;
(2)制(修)订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质性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
(3)国家秘密技术;
(4)国家新药或者临床批件;
(5)国家动(植)物新品种权;
(6)认定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
(7)国家或者本市科学技术类奖励。
5.获得市级以上技术中心、实验室或研发机构的不参与评审,可直接认定为昌平科技研究开发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