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工业设计中心
(一)承担单位在常州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并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
(二)中心组织机构健全,运作规范,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中心具有较完善的工业设计研发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设备。
(四)中心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设计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居于先进地位,有服务企业的成功案例。
(五)中心拥有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带头人,以及知识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工业设计团队,专业设计人员不少于20人。
(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设计品牌,近三年内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5项以上或授权外观设计专利20项以上,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用于工业设计创新活动专项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年(含工业设计外包费用)。
专业设计机构近两年拥有1项以上市、省、国家级(含国家级行业组织)工业设计获奖成果;或至少2项工业设计创新成果实现转化,且每年实现工业设计专业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
(七)工业设计中心承担单位(截至申报日期)两年内没有出现重大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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