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研究生工作站
(一)设站主体为企业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依托企业至少为小型规模及以上企业,且年研究开发费用达到 50 万元以上,企业规模划分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 号)。以公益性服务为中心的企业组织可不受规模限制,但应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信用情况良好,无违法行为。
2. 具有县(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有相关技术研发工程实验条件。
3. 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符合研究生兼职导师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专家,主要业务能满足指导研究生实践与学位论文研究的要求。
4. 具有与高校合作的良好基础和明确的合作计划,已联合承担县(市)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已有横向合作项目或合作成果。
5. 具有保证研究生进站后必需的生活、学习及工作条件。
(二)设站主体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备研究生开展实践实训的良好环境和条件。具有开展社会调查、数据分析、案例分析等功能的科学研究平台。
2. 有一定数量符合研究生兼职导师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专家,主要业务能满足指导研究生实践与学位论文研究的要求。
3. 具有与高校良好的合作基础和明确的合作计划,已联合承担过科研项目或有合作成果。
4. 具有保证研究生进站后必需的生活、学习及工作条件。
(三)高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含服务国家或省级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单位)。
2. 具有支持本校研究生及教师进站工作的相关制度与政策。
3. 具有与设站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的良好基础,与设站单位已有实质性科研合作或已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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