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计划
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联合申报项目的,牵头申报单位须满足本条款要求;
(二)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生产和服务活动,符合申报指南要求;
(三)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二)项目计划或者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者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材料;
(四)项目的财务核算和实施地在深圳市内;
(五)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以及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完成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手续;
(六)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七)项目具备必要的资金、技术、人员、场地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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