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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一)在光明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定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孵化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科技企业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总面积75%;

  (三)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3家;

  (四)孵化器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有效租赁合同期在5年以上,产权清晰,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五)孵化器已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六)孵化器由专业的管理服务机构负责运营,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签约科技服务机构3家以上;

  (七)累计毕业企业5家以上(含);

  (八)具有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融资风投、人力资源等服务的能力。

  毕业企业标准(至少满足以下一条):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含);3.连续2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含);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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