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扶持计划
申报条件(由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组成,申报单位应当同时符合)
基本条件:
在深圳市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
守法经营,管理规范,无国家、省、市有关失信惩戒措施清单规定可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重复申报项目;
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各类项目专项条件如下:
1.产业紧缺人才项目专项条件如下:
(1)培训项目已列入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产业紧缺人才培训或企业家培育工程计划;
(2)申报单位严格按照培训项目计划下达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并实施完成培训项目。
2.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补贴项目专项条件如下(满足任一条件即可):
(1)获得国家、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荣誉称号,且在有效期限内;
(2)获得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且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为优秀。
3.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优质服务奖励项目专项条件:
(1)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省、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2)为“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综合信息、技术支撑(含技术创新、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创业创新、人才培训、融资(含上市辅导)、合作交流、数字化转型等公共服务;
(3)上年度线下服务“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200家以上(培训类平台服务上述类型企业人数不少于500人次),企业用户抽查满意度90%以上;
(4)上年度服务收入不低于600万元(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服务收入条件可放宽为300万元);
(5)已制定包括指定服务专员、快速响应诉求、缩短承诺办理时间等在内的针对“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等优质企业的服务保障规章制度;
(6)有组织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与高校、科研院所、协会(商会)、市场专业服务机构等优质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集聚服务机构10家以上或拥有外部专家20名以上。
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各类项目专项条件:
1.改制辅导上市奖励项目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属于本操作规程第三条规定的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且满足本项第2、3、4目中任一条件;
(2)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且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及上市辅导,或已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境内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境外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借壳上市以及红筹间接方式上市。
(3)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或已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
(4)外地优质上市公司已依法迁入深圳市,或我市民营或中小企业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兼并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市。迁入的外地上市公司(含直接迁入或重组后迁入的上市公司,下同)应符合深圳市的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迁入深圳市满一年,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外地上市公司,仅限于在境内交易所上市的民营或中小企业,不包括境外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企业可在完成注册地变更的5年内申报奖励。
2.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补贴项目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符合国家有关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2)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单笔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银行贷款,且实际发生该笔银行贷款的担保费用。
3.“专精特新”企业奖励项目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获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或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
(2)申报单位获得资助时仍在我市登记注册。
4.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项目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首次新增纳入国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库;
(2)申报单位纳统次年产值或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且仍在国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库内(以市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5.“创客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奖励项目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符合国家有关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1).已参加本年度“创客中国”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并在“企业组”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
(3).申报单位获得奖励时仍在我市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