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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属于我市新材料、工业互联网、关键核心基础件三大科创高地、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及大农业产业等重要领域或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2.已建有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的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类企业不作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要求),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

  3.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少于2亿元(农业类企业不少于2000万元);

  4.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含委托外部研发费用,下同)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医药制造业企业的比例不低于5%,农业类企业不低于3%);

  5.拥有一支稳定的高水平专职研发队伍,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软件类企业不少于100人,农业类企业不少于10人)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6.具有开展研发活动所必需的硬件条件,其中固定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研发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30%(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按30%比例计入科研设备原值);

  7.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 3 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8.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12项(农业类企业不少于3项);

  9.前三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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