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属于我市新材料、工业互联网、关键核心基础件三大科创高地、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及大农业产业等重要领域或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2.建有区县级企业研发机构;
3.在本市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类企业不作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要求);
4.企业具有较高的研发投入,申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含委托外部研发费用,下同)占销售收入比重符合以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医药制造业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农业类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50万元;
(2)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医药制造业企业的比例不低于5%,农业类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50万元;
(3)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医药制造业企业的比例不低于4%,农业类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
5.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不少于30人,农业类企业不少于5人),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30%;
6.具有开展研发活动所必需的硬件条件,其中固定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研发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软件类企业50万元以上);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30%(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按30%比例计入科研设备原值);
7.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 1 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6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8.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6项(农业类企业不少于2项);
9.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具备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研究开发投入核算体系、研究开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等制度;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国家和省级引才工程、市甬江人才工程等重点科技人才创办的企业,成立年限少于三年的,对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等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