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众创空间
申请认定自治区级众创空间条件分基本条件、鼓励支持条件两类。基本条件权重占认定评价指标体系的 60%,鼓励支持条件权重占认定评价指标体系权重的 40%。
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运营机构。申请单位为自治区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实际运营时间在 1 年以上。拥有能够提供良好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运营管理团队。
2.具备必需的硬件设施。自主支配运营场所1000㎡以上,为入驻对象提供必需的办公条件和会议室、洽谈室、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等公共办公场地,有相应的水电、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条件,入驻创业实体使用面积占总场地面积的60%以上。属租赁场地的,提供自申报之日起 5 年以上租赁合同。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
3.具备配套保障能力。建有创新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有 5 名以上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具备完善的制度体系,有创业主体入驻、毕业、退出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及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申请认定时,上年度为入驻对象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对外交流等服务10次以上,开展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新创业培训活动 5 次以上。具备落实藏政发〔2019〕4 号文件第二章提出的“三个功能”和第四章提出的“七种运营模式”相关条件。
4.具备良好产出效益。申请认定时入驻对象(创新创业企业、团队)数量不低于 20 家(不包括场外孵化企业)。入驻对象吸纳就业50人以上,其中西藏户籍人员占比50%以上,并与就业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就业合同。众创空间具备保障其正常运营发展的经济条件,能够实现收支平衡。
鼓励支持条件:
1.强化要素聚集。支持众创空间向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和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聚集。
2.强化创新发展。支持立足创业大街、工匠工作室、非遗传习基地、特色专业博物馆、专业画廊、非遗传承人群创意工作室或创意空间、专业合作社等打造的新型众创空间。
3.强化产业带动。支持围绕自治区七大产业发展,联合拉萨青藏高原科学研究中心、国家川藏铁路技术创新中心、藏医药研究中心、清洁能源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打造的专业化众创空间。
4.强化就业导向。以支持引导在校学生更好地就业创业为主要方向,强化社会效益,支持依托高校、中职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基地、实践基地等建立众创空间,深化科教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