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1. 申报条件。申报优势企业的,应为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知识产权优势突出的企业;申报示范企业的,应为培育期满3年的优势企业(含2019年及以前认定的优势企业)。
2. 复核范围。2019年及以前认定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均须参加复核。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组织对通过测评的申报企业开展评审,综合测评和评审情况,确定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推荐名单,将评审情况和推荐名单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每个地方优势企业推荐名额最多不超过100家,示范企业按照分配名额推荐(见附件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优先推荐。
主要考察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及管理能力和成效,并根据各个地方的特色设置加分项。满分100分,择优推荐评定。
一、创造能力(15分)
质量控制:专利申请前评估(FT0)、服务机构遴选、专利质量内部控制等机制建设与实施情况
专利导航:专利导航决策机制建设与专利导航项目实施等情况
培育布局:专利(组合)、商标品牌等挖掘、培育、布局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
二、运用绩效(25分)
自主实施:企业主营业务产品(服务)所包含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其贡献度情况
转化增效:知识产权许可、转让、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情况及取得效益
运营活动:参与建设专利运营中心、专利池、运营基金等情况
三、保护效能(15分)
机制建设:知识产权流失和侵权防范、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纠纷应对等相关制度建设及实践情况
维权行动:通过知识产权诉讼、无效、行政裁决、调解等方式维护企业权益的情况;其他主动维权或侵权防御等情况
四、管理水平(20分)
组织领导: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编制情况;知识产权相关机构人员设置、决策体系建设、部门协作、人才培养等相关情况
管理运行: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数字化建设水平;知识产权分级分类管理、合规管理、知识产权激励与约束等制度机制建设与实施情况
五、地方工作(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