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
在江西省内注册成立并实际运营的创业服务机构,可按照孵化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省级以下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可以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已经是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不建议申报众创空间省级备案。
第六条 申请认定省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江西省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在科技部火炬中心统计平台上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0%以上。如孵化场地为租赁的,则须满足至少3年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8%,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7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10家。
第七条 申请省级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达到第六条前5项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化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5.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8家。
第八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3.在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6个月。
4.在孵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3.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