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众创空间
在江西省内注册成立并实际运营的创业服务机构,可按照备案细则的有关规定,申报众创空间省级备案。
非省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建议申报众创空间省级备案,不建议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本着1个创业服务机构1块牌子的原则,如果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成功,则不保留其省级众创空间牌子的资格。
第八条 申请备案省级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江西省内,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运营。
3.运营时间满12个月。
4.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场地属自有物业的,应保证产权清晰、续存期内不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租期内不变更用途。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8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3家),或每年有不低于3 家获得融资(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2家)。
7.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能够向创业者提供技术创新、信息咨询、科技中介、金融对接、成果转化等服务。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8场次。
10.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和省科技厅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第九条 申请省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除满足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以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且该领域内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众创空间内所有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总数的50%以上。
2.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能够提供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3.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的创新资源、产业资源以及外部的创新创业等线下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