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
申请备案自治区众创空间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内科成字〔2022〕13号)规定条件。
第九条 申请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独立法人机构运营。运营管理机构需在自治区内注册,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实际开展运营满1年以上。
3.固定的孵化场所以及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5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政府投资开发的综合性众创空间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使用。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项目路演区、项目洽谈室、会议室、专业设备区、休闲活动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4.具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和企业。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8家。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或每年有不低于2家获得融资。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5.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拥有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6.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财务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制度等。
7.具有一定的投融资服务功能,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设立孵化资金,或与金融机构、创投机构等建立密切联系,并协助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获得融资。
8.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每年获得知识产权不少于3项(以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证书为准)。
第十条 申请自治区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化众创空间重点由自治区内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牵头建设。运营机构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实际开展运营满1年以上。
2.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以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且该领域内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众创空间内所有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总数的50%以上。
3.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能够提供低成本、不低于500平方米或不少于25个创业工位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政府投资开发的专业化众创空间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使用。
4.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的创新资源、产业资源以及外部的创新创业等线下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
5.具有活跃的创新和创业群体,特别是已有专业化的创客及创业团队积极参与,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8家;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6.具有专职服务人员、创新导师、创业导师服务能力。由专业人士提供技术创新辅导、创业辅导、创业培训。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拥有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7.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或创新基金,或与天使投资、创投机构等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创业领域投融资服务,技术创新金融支持服务。每年有不低于2家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获得融资。
8.专业化众创空间与建设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服务于建设主体转型升级和新业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并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有清晰的可持续运营机制和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