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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企业技术中心

  申报单位必须是已通过市(州)级认定的技术中心所在企业,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以“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为推荐重点。

  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省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着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3、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4、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5、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着。

  6、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7、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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