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技企业加速器
申请备案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管理办法》(内科成字〔2022〕21号)规定条件。申报自治区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同时需具有1年(含)以上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备案自治区级加速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加速器在自治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
2.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导向。
3.加速器场地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0%以上。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备案之日起3年及以上有效租期。政府投资开发的加速器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使用。
4.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产业发展平台、技术服务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5.加速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70%以上,并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低于70%,每10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6.具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比例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资金使用案例。
7.加速器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
8.入驻高成长科技企业不少于20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70%以上。
9.与孵化器有对接机制,建有入驻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30%。
10.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
第十二条 加速器入驻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加速器场地内,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科技含量高、产业化程度强、市场前景好。
2.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引进外地的优势企业,并在加速器内注册、缴税。
3.入驻企业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以上。
4.加速期一般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