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技企业孵化器
申请备案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管理办法》(内科成字〔2022〕21号)规定条件。申报自治区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同时需具有1年(含)以上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六条 申请备案自治区级综合孵化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自治区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1年。
2.孵化场地集中且在同一县域内,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60%以上。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备案之日起3年及以上有效租期。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使用。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运营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0家以上。
第七条 申请备案自治区级专业孵化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须达到第六条前5项条件。
2.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3.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
4.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0%(含)以上。
5.能够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可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