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众创空间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基本条件:
(一)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应是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且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的企事业单位,运营单位实际注册时间满1年(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且众创空间实际运营时间满1年(以首个团队或项目入驻时间计算)。
(二)众创空间具备明确服务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与服务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并按要求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三)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且提供不少于15个创业工位。如服务场地为租赁使用,租期应在3年以上(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四)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2家。
(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或每年有不低于1家获得融资。
(六)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七)拥有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聘请市级及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备案或认定的创业导师不少于1名,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八)签约能够向服务主体提供信息咨询、知识产权、科技服务、人才服务、金融对接、财税法律等创业服务的不同类别科技服务机构5家以上;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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