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申请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运营单位应是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运营单位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且孵化器实际运营时间满1年(以首个团队或项目入驻时间计算);
(二)孵化器具备明确服务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在孵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企业的退出机制等,与服务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并按要求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三)孵化场地集中,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其中用于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0%以上,如孵化场地为租赁使用,则须满足至少3年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四)运营单位应为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五)孵化器拥有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团队,专业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团队总人数7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服务人员和1名市级及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备案或认定的创业导师;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不含商标)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不含商标)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二、认定综合类市级孵化器应同时满足:
(一)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二)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三)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2家。
三、认定专业类市级孵化器应同时满足:
(一)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
(二)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三)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四)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不少于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