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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长质量奖

  (一)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者证照。

  2.通过实施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实现标准化生产、经营和服务。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3.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形成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总结出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模式,深入开展质量攻关和质量改进活动并取得实效,积极宣传和普及先进的质量管理技术方法。

  4.对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产品或者体系已获得许可、认证或者注册。

  5.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者服务合格。

  6.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三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相关行业规定认定)及重大质量投诉,无行政处罚记录及失信记录(至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进行信用修复的除外)。

  (二)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者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誉及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者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者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3.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4.政治立场坚定,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榜样作用,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5.申报个人为组织负责人的,所在组织应当同时符合其申报基本条件中第6项的规定。

  (三)鼓励我市加快培育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传统优势产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技术创新和经营效益等方面形成优势和独特方法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为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首席质量官和各领域一线质量工作人员申报市长质量奖。

  (四)已获得南京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再次申报,但其关键绩效和质量管理水平应较上次评选有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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