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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项目申报条件及奖励,补贴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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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泰科小编了解到凡符合2021年度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应于2021年11月20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部企业应及时完成项目初审,于2021年12月1日前将相关材料汇总上报市商务局财务处,逾期不予受理。国际品牌和本土自主品牌企业分别按照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额的50%和20%、最高500万元和200万元给予资金支持。以下是华夏泰科小编带来的2021年度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项目申报条件及奖励,希望有所帮助。

(一)2021年度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项目申报奖励

1.申报首店、旗舰店示范店支持资金

(1)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不同支持比例、不超过最高限额给予资金支持,如果申报主体同时符合多个支持类别,只能选择一个类别进行申报。

A.国际品牌企业:亚洲首店,500万;中国(内地)首店,200万;北京首店,50万;旗舰店,50万;

B.国际品牌授权代理商:亚洲首店,500万;中国(内地)首店,200万;北京首店,50万;旗舰店,50万;

C.本土品牌企业:中国(内地)首店,200万;北京首店,50万;旗舰店,50万。

(2)对店面装修建设、已支出的房租(不超过12个月)等总体投资,国际品牌和本土自主品牌企业分别按照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额的50%和20%、最高500万元和200万元给予资金支持。

(3)对国际品牌的授权代理商海外版权代理费按照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额的50%、最高500万元给予资金支持。

2.申报引进线下实体首店、旗舰店示范店奖励资金

(1)对成功引进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舰店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引进企业[注8],按照每新增引进1个首店、旗舰店示范店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2)登录北京市商务局网站,在“专题链接”中点击“首店、旗舰店在谈项目库”,注册后可填报。对于纳入“首店、旗舰店在谈项目库”并最终落地经营首店、旗舰店示范店的引进企业,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每新增引进1个首店、旗舰店示范店,额外奖励引进企业最高2万元。

3.申报大型新品发布活动支持资金

对品牌首店、本土知名品牌、商业综合体、商业运营机构等在京开展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活动的场租和搭建总费用,按照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额的50%、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二)2021年度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项目申报条件

1.支持方向及内容

(1)支持国际品牌(不含港澳台)企业和本土自主品牌(含港澳台)企业及授权代理商在本市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和旗舰店的示范店。优先支持服装鞋帽类首店、旗舰店的示范店。

A.支持店面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费用以及已支出的房租(不超过12个月)。

B.支持国际品牌的授权代理商海外版权代理费。

(2)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商业场所业主或实际经营单位、互联网平台企业等,2020年1月1日(含)以后引进线下实体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和旗舰店的示范店。优先支持引进服装鞋帽类首店、旗舰店的示范店。

(3)支持品牌首店、本土知名品牌、商业综合体、商业运营机构等2021年1月1日(含)以后在京开展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活动场租、搭建费用。

2.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商贸流通业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且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实际投资单位。

(2)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申报项目能够按计划实施。

(4)项目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5)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3.申报首店、旗舰店示范店的鼓励对象,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支持的首店、旗舰店示范店应在北京注册登记,在2020年1月1日(含)以后新设。

(2)国际品牌企业在本市开设首店、旗舰店示范店实际产生的店面装修、已支出的房租(不超过12个月)之和应超过100万元;本土品牌企业在本市开设首店、旗舰店示范店实际产生的店面装修、已支出的房租(不超过12个月)之和应超过50万元;国际品牌授权代理商的海外版权代理费应超过100万元。

(3)鼓励对象入驻北京后,运营稳定,业绩良好,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示范效应。

4.申报引进线下实体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舰店示范店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新引进的国际品牌首店、旗舰店示范店实际产生的店面装修、已支出的房租(不超过12个月)之和应超过100万元;本土品牌企业在本市开设首店、旗舰店示范店实际产生的店面装修、已支出的房租(不超过12个月)之和应超过50万元;引进的首店、旗舰店示范店应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示范效应。

(2)新引进的首店、旗舰店示范店应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

(三)2021年度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项目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申报材料如下:

1.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附件2)。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3)。

4.2021年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4)。

5.项目单位法人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6.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7.支撑材料。

(1)申报首店、旗舰店示范店支持资金的单位,应提供品牌首店类型说明、品牌商标注册和使用情况、营业中的店铺照片、店铺营业执照等支撑材料。

(2)申报引进首店、旗舰店示范店奖励资金的单位,应提供引进协议、品牌首店类型说明、品牌商标注册和使用情况、营业中的店铺照片、店铺营业执照以及引进的首店、旗舰店示范店投资成本达到相应条件等支撑材料。

(3)申报新品发布活动的单位,应提供活动方案、新品发布流程及新品名称、活动总结报告、活动现场照片、活动宣传情况等支撑材料。

8.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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