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2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着力培育壮大首都青年科技人才队伍,稳步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2月6日
北京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推进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着力培育壮大首都青年科技人才队伍,打造一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青年科技人才后备军,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提供科技人才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科技新星计划(以下简称新星计划)是由市财政经费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实施的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旨在发现和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青年科技骨干,提升其科研水平和管理能力,助力其成为国家战略人才后备力量。
第三条 新星计划支持自然科学领域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和工程技术研发的青年人才,开展前沿科技攻关、跨学科跨领域交叉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每年开展一次推荐选拔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新星计划申报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忠于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2.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35周岁(女性可放宽至37周岁),均按申报当年1月1日计算。
3.具有较好专业基础、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主持或参与过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横向科技项目(课题)或所在企业的科技创新项目,取得创新性成果且成果有较好的转化前景或已取得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4.申报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应为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申报人应与依托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
5.申报人和依托单位信用状况良好,无科研失信记录和其他相关社会领域失信记录。
已入选国家级和市级同层次及以上人才计划的人选不可申报。
第五条 新星计划重点选拔和培养一批有潜力的青年科技骨干,通过“人才+项目”支持模式,支持其提升科学素养、前瞻性判断能力、团队组织能力和科研能力等,促进其尽快成长为科技领军人才。对工程技术人才支持比例不低于20%。
第六条 鼓励入选人员开展交叉合作课题研究,促进不同学科、不同领域的交叉合作,推动产学研融合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交叉合作课题申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人不超过3人,其中,牵头人1人,合作人不超过2人。
2.牵头人须为历年新星计划入选人员。合作人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且能与牵头人深度合作、优势互补。鼓励与历年新星计划入选人员或国家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全国重点实验室、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等高能级创新平台的项目负责人以及科技领军企业的技术骨干进行合作。
3.牵头人、合作人须明确合作方式、各自分工、权利义务、任务目标和完成标准,以及收益分配机制等。
4.牵头人、合作人无其他在研的交叉合作课题。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应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量子科技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服务业以及相关未来产业领域。
2.申报项目应具有前沿性、创新性、实用性,能够形成应用基础研究成果,揭示相关工作原理,为开展技术创新提供理论支撑;或能够取得应用技术创新突破,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或能够实现工程技术突破,取得新工艺、新工法,不断降低成本和提升产出效率;或有望形成重大知识产权成果,具有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以及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预期。
3.申报项目应有明确且量化的任务目标,包括科研产出指标、预期取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指标、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目标等。
第三章 推 荐
第八条 新星计划推荐人选采取单位推荐和专家举荐方式产生。
1.单位推荐。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可在本单位内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择优限额推荐。推荐名额将根据当年度具体情况和要求,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2.专家举荐。申报人须获得本领域2名(含)以上全球著名科学家、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学者或科技领军企业主要负责人联合举荐。每年每名专家限举荐1人,专家举荐人选不占依托单位推荐名额。申报材料须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
第九条 交叉合作课题通过牵头人依托单位推荐,无推荐名额限制。
第十条 申报人须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在当年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依托单位要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且应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和商业秘密。
第四章 选 拔
第十一条 选拔方式包括社会选拔和联合培养选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人才和项目进行综合评价,以创新价值、能力和贡献为导向,重点支持德才兼备、发展潜力大的青年科技人才,以及其主持的本市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或前沿交叉领域中能够取得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项目。在选拔评审时,人才、项目所占权重分别是60%、40%。
第十二条 社会选拔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拟定入选人员。
1.形式审查。自申报截止之日起45个自然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材料签章齐全的为有效申报人。
2.初审。采取材料评审形式,按照专业领域进行分组评审,产生进入会议评审环节的人选。
3.会议评审。采取答辩形式,按照专业领域进行分组评审,产生拟入选人员名单。
4.审定。根据会议评审意见,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行政办公会审定拟入选人员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5.公示发布。将审定通过的拟入选人员名单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发布入选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选拔依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与联合培养单位签订的协议开展。产生的拟入选人员名单与社会选拔方式产生的拟入选人员名单一并进行审定和公示发布。
第五章 支 持
第十四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入选人员和交叉合作课题给予经费支持,鼓励依托单位进行经费匹配。对入选人员一次性给予每人不超过50万元的经费支持,培养期为3年。对入选的交叉合作课题一次性给予每个课题不超过50万元的经费支持,执行期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新星计划经费实行“包干制”管理,不再编制项目预算,实行经费负面清单管理,经费使用过程充分放权,建立结果导向评价机制,实施项目负责人承诺制。
第十六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力度,为其提供挑大梁、当主角的平台与机会。
1.鼓励入选人员承担或参与本市重大科技项目、市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重点科研创新平台建设。
2.推荐入选人员申报国家级科技人才计划。
3.推荐入选人员赴境外参加专业技能培训。
4.搭建入选人员成长平台,举办“星光璀璨—筑梦北京”科技人才系列活动,开展培训、讲座、研讨、参观考察、学术沙龙、论坛等,促进交流合作。
第十七条 鼓励依托单位结合本单位人才工作,为入选人员搭建成长平台,在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报、资金扶持、政策指导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与入选人员及依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绩效目标。对于无故不履行合同的,入选人员及依托单位应依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入选人员培养期、交叉合作课题执行期内,依托单位要加强对入选人员和交叉合作课题的年度考核和日常管理,每年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报送年度阶段性进展报告。
第二十条 入选人员培养期、交叉合作课题执行期结束后,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按照合同绩效目标进行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官方网站及依托单位同时进行公示。对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入选人员,优先支持开展交叉合作课题研究。
第二十一条 经新星计划资助的论文、著作等成果发表时,应标注中文“北京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科技新星计划资助”或英文“Sponsored by Beijing Nova Program”。
第二十二条 调整变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本人申请、依托单位审核,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1.调动到其他单位继续从事原工作内容的。
2.在不改变合同绩效目标前提下,有充分理由需调整研究内容或项目计划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延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本人申请、依托单位审核,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办理项目延期手续,原则上仅限申请一次,且延期时间不可超过一年:
1.因工作需要出国(境)半年以上,两年以内的。
2.因生育或处于孕哺期,未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3.因其他客观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 取消资格。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可决定终止培养支持,取消其入选资格,并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经费:
1.脱离原研究领域的。
2.因健康原因、出国(境)定居等,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约定的。
3.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4.申报虚假材料,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选资格的。
5.违反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规范,情节严重的。
6.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7.因本人过失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涉及第二十四条第1-3款情形之一的,其项目结余经费应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终止决定下达后30个自然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对于涉及第二十四条第4-8款情形之一的,已拨付的经费应当全部退回。因特殊情况退回经费确有困难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核准。
第二十五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入选人员及依托单位遵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表现进行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开展相关信用管理和决策工作。相关管理参照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京科发〔2022〕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