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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和《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办函〔2023〕85号)等政策文件,提出多项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措施。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扩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范围,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更大经费支配权、更大资源调度权。

  二、修订思路

  以问题为导向,深化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在下放科研经费自主管理权的同时,优化科研资金监管。一是放权松绑。通过简化预算科目和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改进结余资金管理等,扩大创新主体科研经费管理权限,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切实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二是优化监管。通过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实行科研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强化资金拨付管理等,进一步防范财政资金风险。

  三、主要内容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管理职责及分工、支持方式和支出内容、预算编制、资金管理、绩效管理、监督与责任、附则等八章28条。具体修订要点如下:

  (一)科研资金可以支持市外单位。按照申请指南、合同书或者任务书约定,科技研发资金可以资助市外单位。

  (二)合理确定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不得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3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60%。

  (三)进一步简化预算编制。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直接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不用编制明细费用科目预算。

  (四)加强科研资金拨付管理。项目资助资金在下达资助计划文件之日起30日内拨付,其中事前项目资助资金在合同书或者任务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约定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存在超期未验收、资助资金未退回、银行账户冻结等经营异常行为的,可以暂缓拨付,超过1年仍未能达到拨付要求的,将停止拨付资金并按规定撤销或终止项目。

  (五)进一步下放预算调剂权限。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设备费和间接费用均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实际自主安排。

  (六)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实行科技研发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管理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与发布的“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使用行为负面清单”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确保经费支出合规合理。

  (七)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评价验收,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及利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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