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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等重点专项

新能源汽车等重点专项申报重点


一、申报要求

1.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1个课题负责人。

2. 项目的组织实施应整合集成全国相关领域的优势创新团队,聚焦研发问题,强化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应用示范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  

3. 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4. 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5. 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18年6月30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6. 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7.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预申报书一并报送。    

8.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二、申报对象

(1)“新能源汽车”重点专项

(2)“高性能计算”重点专项;

(3)“战略性先进电子材料”重点专项;

(4)“地球观测与导航”重点专项;

(5)“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新型节能技术”重点专项;

(6)“云计算和大数据”重点专项;

(7)“增材制造与激光制造”重点专项;

(8)“先进轨道交通”重点专项;

(9)“材料基因工程关键技术与支撑平台”重点专项;

(10)“网络空间安全”重点专项;

(11)“智能电网技术与装备”重点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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