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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项目

(一)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二)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企业申报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项目的,应由申报单位(或其境外全资子公司)投资运营,单个海外仓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配套完善的仓储管理信息化系统和线上信息平台(如ERP、WMS系统等),具有跨境电子商务经营实绩或2023年以来服务不少于10家具有跨境电子商务经营实绩北京企业。位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RCEP成员国的海外仓,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四)申报支持方向(一)、(二)、(三)等投资建设类项目,应能够按申报计划组织实施,项目资金支付及发票开具应在2023年1月1日(含)之后,审定实际总投资额度不低于审定计划总投资额(符合支持方向的合同总金额)的70%。

(五)同一申报主体同时申报多个支持方向的,合计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审定拟支持资金不足5万元的项目,将不予支持。

(六)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

(七)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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