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基础研究试点项目
2022年度基础研究试点项目着力在推动机制体制完善、科研攻关模式创新和青年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主要包括:
1.完善原创性变革性技术发现机制。健全基础研究项目的组织模式,推进完善有利于原创性变革性技术发现的机制。赋予试点单位科研自主权,项目选题、立项、检查、结题等管理由试点单位负责;营造宽松科研环境,推行经费包干制,试点单位基础研究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2.逐步建立长周期稳定支持机制。市级财政资金保持对基础研究的稳定支持,同时引导试点单位积极自筹资金或联合企业、社会力量等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构建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其中,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中国科学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中国科学院苏州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研究所组织的基础研究试点项目支持经费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材料科学姑苏实验室、苏州大学、国家生物药技术创新中心、长三角先进材料研究院组织的基础研究试点项目所需经费在其自有财政预算资金中自主安排。
3.探索创新重大项目集中攻关模式。支持试点单位和企业等联合开展基础研究,集中攻关一批重大项目,共同解决战略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基础研究试点项目按照前沿引领类和目标导向类分类支持,其中单个前沿引领类项目给予不低于100万元支持、单个目标导向类项目给予不低于50万元支持。
1.基础研究试点项目研究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的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需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涉及人的伦理审查工作的,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组织实施涉密项目。
2.基础研究试点项目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严格执行科研诚信建设有关要求和《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规〔2020〕2号)规定,项目负责人要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严禁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伪造材料等科研不端及失信行为。因不良信用记录正在接受处罚的个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3.试点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建立基础研究试点项目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公平公正公开组织实施。试点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严禁虚报项目、虚假出资、虚构事实及包装项目等弄虚作假行为。试点单位在完成项目遴选后将相关情况书面报我局备案,并于2022年4月15日前将拟组织实施的项目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完成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