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校(院)企联合资助专题项目
一、条件
(一)组织单位。
“市校(院)联合资助项目”由相关组织单位负责项目的遴选、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工作。各申报单位对应的组织单位见附件3。组织单位须在“广州科技大脑”完成上传2022年本专题的年度报告后,才能按本指南要求组织对口申报单位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分为两类。
1.第一类。与高水平大学、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高水平医院、南部战区总医院及市卫生健康委联合资助项目,根据相关协议的共建出资情况,申报单位为暨南大学及其直属单位、广州大学及其直属单位、广州医科大学及其直属单位、香港科技大学(广州)和广州市香港科大霍英东研究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市八医院、南部战区总医院及已纳入市卫生健康委“大专科、小综合”特色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工程的医疗卫生机构。
2.第二类。与相关科技型行业龙头企业联合资助项目,根据相关协议的共建出资情况,申报单位为广州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家企业单位。
(三)申报单位应具有组织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基本条件,不存在注销、迁出、歇业、吊销、破产等情况。
(四)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未在科技违规、科研失信等信用惩戒期内。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五)项目负责人在研和当年新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只能依托同一个单位。
(六)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工作人员,申报当年年龄不超过60周岁(196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两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实施期内在职,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技和市场发展动态,具有本领域的工作经验,是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并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组织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七)申报的项目涉及人体临床研究的,要求项目需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项目合同书签订之前须完成),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开展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必须符合国家病原微生物管理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从事相关研究的经验和保障条件;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要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在合格设施内进行动物实验,保证实验过程合法,实验结果真实、有效,并通过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
二、限制
(一)作为申报单位存在2023年1月15日已到期,且未按要求提交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材料的,不得新申报竞争性前资助项目。其中,申报单位为高校的,限制到二级院系,由高校负责审查。
(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申报单位所属二级单位、所属二级院系(所)及相关分院、分部、分中心驻地不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得申报本项目,并由各组织单位负责审查。
(三)该专题项目可不受市科技计划除本专题(即:市校〔院〕企联合资助项目)以外的在研项目数量限制,但作为项目负责人已有本专题在研项目的,暂不受理新项目申报。
“在研”项目是指,在申报新市科技计划项目前,存在未完成项目验收流程或终止流程的竞争性前资助项目。2023年度待完成任务书签订的竞争性前资助项目视同“在研”。
市科技计划已立项竞争性项目不得再次申报;同一项目不得申报不同的科技计划类别;已获得国家级、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或市级其他部门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四)每个项目合作单位不超过2家。
(五)组织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上述条件基础上提出其他申报限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