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专题项目
一、条件
(一)组织单位须在“广州科技大脑”完成2022年度本专题的年度报告。
(二)申报单位应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历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和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项目负责人在研和当年新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只能依托同一个单位。
(四)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工作人员,项目实施期内在职,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技和市场发展动态,具有本领域的工作经验,是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并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组织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五)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未在科技违规、科研失信等信用惩戒期内。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二、限制
(一)作为申报单位存在2023年1月15日已到期,且未按要求提交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材料的,不得新申报竞争性前资助项目。其中,申报单位为高校的,限制到二级院系,由高校负责审查。
(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申报单位所属二级院系(所)及相关分院、分部、分中心驻地不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得申报本项目,并由各组织单位负责审查。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2023年度及以后(基于“广州科技大脑”申报的项目)同一科技计划类别内,在研和新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1项;作为项目负责人已有2022年度及以前(基于“广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申报的竞争性项目)在研项目的,暂不受理新项目申报。市校(院)企联合资助项目不受以上限制。
“在研”项目是指在申报新市科技计划项目前,存在未完成项目验收流程或终止流程的竞争性项目。2023年度的竞争性项目待完成任务书签订的项目视同“在研”。
(四)市科技计划已立项竞争性项目不得再次申报,同一项目不得申报不同的科技计划类别,已获得国家级、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或市级其他部门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