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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低碳发展项目奖励

  一、绿色低碳发展项目奖励申报说明

  (一)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投资和建设主体应为本市注册的制造业企业,且为独立法人单位;

  2.项目建设地在本市,符合本市产业政策要求,手续齐全,未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万元(含);

  4.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含),已纳入本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5.项目竣工日期在2022年1月1日后,且截至申报之日已完工,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6.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应为实现申报单位生产过程节能、节水、降碳、清洁生产等绿色低碳效果,且须满足相应项目实施效果要求。环保和节水设施“三同时”项目、超标排放治理、污染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安装等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实施的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二)项目实施效果要求

  1.专项提升类项目

  对企业实施以下任一类别的项目给予支持:

  (1)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类项目;

  (2)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绩效级别提升项目,项目实施后绩效级别应提升至少一级;

  (3)污水循环利用项目,包括企业内部污水资源化利用和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项目;

  (4)生产设备电气化等化石燃料替代项目;

  (5)以制造业领域为应用场景的氢能利用综合示范项目;

  (6)使用通用型高效节能设备项目,包括安装使用符合新修订《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2020)中1级、2级能效标准的高效节能变压器,以及采用2级能效及以上的高效节能电机;

  (7)建设光伏、光热、风电、地源热泵、污水源或再生水源热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以及多能互补的综合能源智能管理项目;

  (8)工业互联网+绿色制造项目,包括建设能源资源信息化管理系统、地下管网漏水检测系统、污染物排放智能管理系统等;

  (9)碳捕获、利用与封存项目。

  2.绩效提升类项目

  同等条件对在下,项目实施前后对比达到以下任一绩效指标要求的项目给予支持:

  (1)单项大气污染物、水体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产生或排放量削减比例达到5%(按项目实施涉及的生产线、生产环节或工序计),或年减少各类大气污染物、水体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产生或排放总量达到20吨;

  (2)单位产品能耗或水耗下降率达到5%,或单位产品能耗或水耗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先进值;

  (3)年节能量达到200吨标准煤;

  (4)年节水或减少新鲜水使用量达到500立方米;

  (5)有毒有害物质(原料)使用或排放量削减比例达到5%(按项目实施涉及的生产线、生产环节或工序计);

  (6)各类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下同)产生或排放量削减比例达到5%(按项目实施涉及的生产线、生产环节或工序计),或年减少各类温室气体产生或排放总量达到300吨二氧化碳当量。

  3.新建制造业项目可申报专项提升类项目中第(5)-(9)类;其他专项提升类项目类别和绩效提升类只支持技术改造项目。

  二、北京市数据中心绿色化改造项目奖励申报说明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应为我市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63至65大类)的独立法人;

  项目建设地在本市,符合本市产业政策要求,改造数据中心的项目备案、节能审查等手续齐全,未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含),并已在本市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纳统;

  项目应于2020年1月1日以后开工,于2022年1月1日后竣工,且截至申报之日已完工,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项目应为旨在促进节能降碳、可再生能源利用、算力提升而实施的数据中心改造项目;项目实施后,数据中心节能低碳水平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实际运行PUE不超过1.3,并接入北京节能监测服务平台;

  6.申报主体名称与数据中心合规手续所有者名称应保持一致,如不一致需提供合理说明。

  (二)项目实施效果要求

       对申报主体实施以下任一类别并达到相应绩效目标的项目给予支持:

  通过使用新节能技术和产品,优化服务器等核心设备或机房、机架、供电、冷却等环境系统,显著提升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

  通过升级改造,项目的算力服务能力显著提升,由机架、带宽出租等传统业务转型为提供人工智能计算、边缘计算等先进计算业务;

  采用余热回收利用、冷热联供等技术,或与第三方专业供热公司开展合作,实现余热利用;

  建设分布式光伏设施、形成光伏一体化应用,或采取氢能等清洁能源或新技术,降低项目碳排放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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