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精尖产品研发和应用保险补贴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商业卫星网络建设,运载火箭、卫星研发、生产或发射经营等活动的法人。
2.申报单位实施的商业航天发射活动已在国家国防科工局和军委装备发展部批准(备案),并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15日期间完成。
3.申报单位已与相关保险公司签订保单合同,并已全额支付相关保费。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以“财产险”+“三者险”两项保费总额的50%为补贴基数计算补贴金额。具体补贴对象和金额按以下情形确定,且单发(颗)产品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卫星制造与发射运营类企业
重点对在京从事卫星制造、运营的商业航天企业购买的发射保险进行补贴。
卫星在京研发、生产的,应具备核心部件、分系统、总装集成等生产制造能力,由卫星制造企业直接发射、运营使用或对其他单位带险销售的,按补贴基数对研发、生产单位补贴。
在京从事卫星网络建设运营服务的商业航天企业,与在京卫星制造企业开展合作的,可由卫星网络建设运营单位购买保险,按补贴基数对运营单位补贴。
2.火箭研制与发射服务类企业
火箭在京研发、设计、生产的,按补贴基数对火箭研发、生产单位补贴。
鼓励在京研发、设计、生产的商业火箭企业开拓市场,由商业火箭企业统一购买保险服务的,按补贴基数对火箭研发、生产单位补贴。
对于保险费率明显高于市场平均费率的,原则上不予贴费。确因新技术、新产品等导致保险费率明显高于市场平均费率的,按市场平均费率就低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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