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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重点


一、申报条件

注册在北京市内的独立法人企业可就上一年度内开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活动项目,产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二、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三、支持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附件: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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