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
(一) 在本市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属于高精尖产业、 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等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三)具有知识产权战略意识, 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或策略;
(四)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和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五)参照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建立符合本单位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六)持续开展创新活动, 近三年研发投入或科研经费投入整体持续增长;
(七)持续开展知识产权工作, 具有或具有发明专利申请;
(八)持续推动知识产权运用, 企业近三年专利实施率平均不低于40%, 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转让、 许可合同收入和作价入股合同金额合计不低于100万元;
(九)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近三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
( 一)已被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单位;
在京中夹企业、 总部企业、 集团企业、 专利申请量超过100件的高等学校和科研组织等除外;
(二)具有较强知识产权战略意识, 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工作规划;
(三)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部门和不少于3名(含)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四)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 或制定并执行高于知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
(五)持续加强创新活动, 近三年研发投入或科研经费投入平均增幅不低于10%;
(六)在主营业务或科研领域拥有核心专利, 近三年专利申请整体持续增长, 其中申请发明专利比例不低于30%;
(七)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工作,近三年知识产权投入整体持续增长, 满足知识产权战略和工作规划实施的需要;
(八)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运用, 企业近三年专利实施率平均不低于60%, 知识产权产品及服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平均比例不低于60%; 高等学校、 科研组织知识产权转让、 许可合同收入和作价入股合同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
(九)实施积极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 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近五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
(一) 申报材料不实, 经市知识产权局查证属实的;
(二)申请知识产权试点单位, 近三年有经知识产权行政或司法部门认定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受到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理,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申请知识产权示范单位, 近五年有经知识产权行政或司法部门认定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受到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理, 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具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其他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