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条件:
1.基础条件:孵化器运营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孵化器于2021年6月16日前正式运营,具备明确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2.服务能力:拥有提供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至少有2家以上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
3.孵化绩效: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累计毕业企业8家以上。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3.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4.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经国家备案
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二、限制事项:
1.以往已获得过市孵化载体(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众创空间)资助的单位,不予重复认定和资助;已获得其他市级或区级财政补贴的费用,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2.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或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项目负责人被列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验收不通过名单;申请单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申请单位被列入“深圳信用网”国家或深圳市黑名单;创新型产业用房承租单位未经场地管理主体批准开展孵化器、众创空间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