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众创空间
一、申请条件
1.基础条件: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众创空间于2022年6月16日前正式运营,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并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2.服务能力:拥有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3.孵化绩效:入驻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不少于20个,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入驻创业团队上一年度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低于6家,或上一年度有2个以上入驻创业团队、初创企业获得投融资。
初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3.申请进入众创空间的初创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二、限制事项:
1.以往已获得过市孵化载体(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众创空间)资助的单位,不予重复认定和资助;已获得其他市级或区级财政补贴的费用,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2.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或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项目负责人被列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验收不通过名单;申请单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申请单位被列入“深圳信用网”国家或深圳市黑名单;创新型产业用房承租单位未经场地管理主体批准开展孵化器、众创空间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