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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高成长创新型企业

重点面向我市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型储能、新材料、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与健康、智能家电、装备制造、低空经济、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以及新药创制、未来计算、类脑智能、量子信息、基因技术、人工合成生物等前沿交叉领域及“硬科技”赛道企业。

珠海市高成长创新型企业申报包含独角兽、瞪羚两大专题。其中独角兽专题分为市内、市外企业申报通道;瞪羚专题只接受市内企业报名。各专题申报条件如下:

(一)独角兽专题。

1.申报市内独角兽企业应同时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位于珠海辖区内,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经营纳税及信用情况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2)申报主体非上市公司控股并表的企业,且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新三板及境内外场外交易市场除外)上市,非企业集团下属的生产基地、销售公司、贸易公司、投资公司等。

(3)企业所属行业和细分领域产品有广阔的发展空间,符合国家、省、市鼓励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符合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方向,具体支持范围由当年度申报指南确定。

(4)企业经营条件良好,具备开展实际研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办公场地,拥有较完善的核心团队、管理架构和人才发展战略。

(5)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在申报年度的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2.申报市外独角兽企业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经营纳税及信用情况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2)符合市内独角兽企业应同时具备的第(2)项至第(5)项的要求。

(3)同一企业不得改头换面多头和重复申报,申报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主体责任,相关材料经申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送。

3.独角兽专题各层级申报要求:

独角兽专题分为独角兽企业、独角兽潜力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三个层级,申报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合适层级申报,每个申报主体仅限申报一个层级。具体要求包括:

(1)层级一:独角兽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成立时间距申报截止期≤10年(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类企业可依据实际放宽至20年);最新一轮融资投后估值≥10亿美元(或人民币60亿元);获得私募股权投资或产业投资,累计融资金额≥5000万美元(或人民币3亿元)。

(2)层级二:独角兽潜力企业。须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之一:

a.条件一(须全部满足):成立时间距申报截止期≤5年(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类企业可依据实际放宽至10年);最新一轮融资投后估值≥1亿美元(或人民币6亿元);获得私募股权投资或产业投资金额≥500万美元(或人民币3000万元)。

b.条件二(须全部满足):成立时间≥5年且≤9年(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类企业可依据实际放宽至15年);最新一轮融资投后估值≥5亿美元(或人民币30亿元);获得私募股权投资或产业投资,累计融资金额≥2500万美元(或人民币1.5亿元)。

(3)层级三:独角兽种子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成立时间距申报截止期≤5年(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类企业可依据实际放宽至10年);最新一轮融资投后估值≥1000万美元(或人民币6000万元);获得私募股权投资或产业投资,累计融资金额≥人民币500万元。

(二)瞪羚专题。

1.申报瞪羚企业应同时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位于珠海辖区内,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经营纳税及信用情况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高新技术企业,非企业集团下属的生产基地、销售公司、贸易公司、投资公司等。

(2)企业所属行业和细分领域产品有广阔的发展空间,符合国家、省、市鼓励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符合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方向,具体支持范围由当年度申报指南确定。

(3)企业经营条件良好,具备开展实际研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办公场地,拥有较完善的核心团队、管理架构和人才发展战略。

(4)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在申报年度的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2.瞪羚专题各层级申报要求:

瞪羚专题分为瞪羚企业、瞪羚培育企业两个层级,申报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合适层级申报,每个申报主体仅限申报一个层级。具体要求包括:

(1)层级一:瞪羚企业。须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之一:

a.条件一(须全部满足):申报主体成立时间距基期年≤10年(不含基期年);基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截止年营业收入正增长。

b.条件二(须全部满足):申报主体成立时间距截止年≤5年(含截止年);截止年营业收入≥5亿元;截止年营业收入正增长。

c.条件三(须全部满足):申报主体成立时间距截止年≤10年(含截止年);截止年营业收入≥10亿元;截止年营业收入正增长。

(2)层级二:瞪羚培育企业。须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之一:

a.条件一(须全部满足):申报主体基期年营业收入≥500万元;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截止年营业收入正增长。

b.条件二(须全部满足):申报主体截止年营业收入≥500万元;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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