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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

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制定本单位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三)参照相关管理规范,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工作管理体系;

(四)重视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实施和转化运用;

(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

申报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在满足第四条所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的部门和人员设置;

(二)持续加强创新活动,研发投入或科研经费投入保持增长;

(三)持续开展知识产权创造,拥有一定的专利申请量和有效发明专利;

(四)持续推动知识产权运用,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专利实施率平均不低于40%;申报单位为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的,近三年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和作价入股合同金额合计不低于100万元。

申报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在满足第四条所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单位,或已具备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认定条件;

(二)具有知识产权工作管理部门,且专职人员在3人(含)以上;

(三)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工作,近三年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整体持续增长,满足知识产权战略和规划实施的需要;

(四)近三年专利申请量整体持续增长,其中申请发明专利占比不低于30%;

(五)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专利实施率平均不低于60%,知识产权产品及服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平均比例不低于60%;申报单位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性质的,近三年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和作价入股合同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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