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1.集群主导产业为所在县域的支柱或特色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发展水平居于细分领域全区前列;
2.须同时满足《暂行办法》规定的核心竞争力较强、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协同创新能力较强、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绿色化发展水平较高、积极参与产业开放合作、治理和服务能力较强等8个方面条件;
3.按照每个细分领域推荐1个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原则,各市推荐数量不限。
2.须同时满足《暂行办法》规定的核心竞争力较强、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协同创新能力较强、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绿色化发展水平较高、积极参与产业开放合作、治理和服务能力较强等8个方面条件;
3.按照每个细分领域推荐1个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原则,各市推荐数量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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