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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

  1.申报省级认定(备案)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运营管理。申报省级孵化器的,其运营管理机构应注册满2年,申报备案省级众创空间的,其运营管理机构应注册满1年,且均应报送至少1年真实完整的火炬统计数据。

  2.具体申报条件和认定(备案)标准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3.此次申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进行。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省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需在河北省内注册,注册地与实际运营地址一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主体主营业务与孵化器运营管理一致,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至少报送1年真实、完整的火炬统计数据,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5年以上有效租期)。其中,可供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或线下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财务法律、资源链接等各类科技创业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

  7.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8.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8家以上。

  第六条 申请省级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达到第五条前6项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5.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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