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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众创空间

  1.申报省级认定(备案)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运营管理。申报省级孵化器的,其运营管理机构应注册满2年,申报备案省级众创空间的,其运营管理机构应注册满1年,且均应报送至少1年真实完整的火炬统计数据。

  2.具体申报条件和认定(备案)标准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3.此次申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进行。

  省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九条 省级众创空间实行备案管理。申请备案省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在河北省内注册,注册地与实际运营地址一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主体主营业务与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一致,成立并已实际开展运营1年以上,且至少报送1年真实、完整的火炬统计数据,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3.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的有效租期),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具有能够为创业者共享使用的供接待、展示、会议、试验、检测等的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4.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或企业总数不低于10家。

  5.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或每年有不低于2家获得融资。

  6.拥有与众创空间发展规模相适应的专业运营团队,具备职业化孵化服务队伍,有至少3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与众创空间发展具有密切联系、专业配置合理的创业导师达到3名以上。

  7.通过建立天使投资基金或与投融资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等方式,具有完善的投融资服务功能;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

  8.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9.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10.具有完善的运营工作机制和服务管理制度,包括项目遴选、入驻服务、毕业或淘汰机制、财务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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